弱勢助學金申請 開放時間
開放申請學年期
113學年度 第1學期
系統開放時間
2024/09/02 06:00
~
2024/10/15 17:00
所得級距查詢開放時間
2024/11/14 08:00
~
2025/08/01 17:00
學務處
公告區
弱勢助學金 應繳證明文件
應繳證明文件:
  1. 申請書:請點選上方之「申請弱勢助學金」填寫申請資料,填寫完成後,請至「列印申請書」列印並簽名。
  2. 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或新式戶口名簿(均須有詳細記事),關係人註一採計如下:
    未婚學生:學生本人及父母註二或法定監護人註三
    已婚學生:學生本人及學生配偶
    離婚學生:學生本人
註解說明
【註一】
關係人不同戶籍時,需分開申請戶籍謄本,且都要申請詳細記事;繳件時,請在關係人及學生本人姓名上打「V」註記(尤其人口複雜的謄本資料一定要自行打V)。
【註二】
未婚學生,有幾種情形父母關係人只需採計一方:

(1) 父或母已過世,屬性選「歿」。

(2) 父母未離婚,但父或母一方為未歸化之外籍人士或失蹤者;前者屬性選「未歸化之外籍人士」,後者屬性選「未扶養」且須附不列計所得切結書。

(3) 父母已離異,且法院判決由父或母一方扶養,或雖法院判決共同扶養,但父或母未負養育責任。兩者屬性選「離異且未扶養」,前者需在戶籍資料詳細記事中載明由父或母一方扶養;後者則須附不列計所得切結書。

【註三】
法定監護人是指因特殊原因,父母無法養育小孩,由法院指派父母以外之親戚(如祖父母)或行政機關負責人擔任法定監護人。

**不列計所得切結書請至弱勢助學金公告區下載,經本人及家長簽名後併同申請書及戶籍謄本繳回學務處。

注意
事項
  1. 請注意收件截止日期,逾期恕不受理。
  2. 已申請學雜費減免者,不得再申請『弱勢助學金』。
  3. 如有特殊困難者,如父或母失聯、家暴或服刑等情事者,請於印出紙本後,於「特殊困難」欄位書寫原因。